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邮政设施的;

(二)向邮筒(箱)内投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