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邮政设施;

(二)私开邮筒(箱)和向邮筒(箱)内投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他杂物;

(三)在邮政营业场所门前和邮筒(箱)周围及邮政车辆必经通道内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妨碍用邮或者影响邮政车辆通行;

(四)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

(五)妨碍邮政从业人员执行邮件传递任务;

(六)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