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二)违法提供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