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二)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三)违法扣留用户快件;(四)违法提供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