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邮政服务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二)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三)限定用户支付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四)限定或者指定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者搭售其他商品;(五)违法提供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