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邮政服务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二)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三)限定用户支付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

(四)限定或者指定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者搭售其他商品;

(五)违法提供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