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十五条有效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标准予以投递。市内城区之间互寄的信件,应当在二日内完成寄递;本市其他地区互寄信件,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寄递。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用户需求,对市内邮件传递时限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快递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投递。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