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综合性商贸中心应当在便于投递的地方设置邮件、快件接收场所。

住宅小区和商务写字楼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递邮件、快件的车辆提供通行和临时停放的便利,并协助邮政、快递从业人员完成邮件、快件投递任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未能提供便利的,由其物业服务单位负责邮件、快件的接收和传递。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