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建、房产、文化、物价、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