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建、房产、文化、物价、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