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共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体育设施,按照设计和使用说明,正确、合理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