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公共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体育设施,按照设计和使用说明,正确、合理使用公共体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