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减少其用地面积。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