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为残疾人捐资助学。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由学校免费提供在校期间的食宿,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生活和交通补助。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