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门医疗机构为重度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重度精神残疾人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