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修剪树木影响树木生长、破坏绿化景观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处以树木赔偿费5倍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