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攀折花木,钉栓刻划,晾晒捆挷,倚靠停放非机动车辆;

在绿地、树池内堆放垃圾杂物、放养家畜家禽、遛放宠物、倾倒废水;

(三)在绿地内取土、焚烧、烧烤、停放机动车辆,耕种、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

(四)向绿地、树池内倾倒含融雪剂的冰雪或有毒有害物质;

(五)刻扒树皮,挖掘树根等毁树行为;

(六)在绿地内或者依托树木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七)损坏树木支架、边石、围栏、花坛、座椅、园灯等绿化设施;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