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未达到标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所缺绿地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