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范围内为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工程建设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避让和保护措施,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提供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