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严禁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