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手续。

中心城区和各县(市)的,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南四区同一工程项目需占用绿地不足五十平方米的,由南四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五十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