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市政、通信、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绿化管理责任单位。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