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绿化管理责任单位修剪树木,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破坏绿化景观。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修剪或委托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剪,修剪树木时应当兼顾树木生长、绿化景观和管线安全使用。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