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绿化管理档案,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发现死亡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应当在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