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城市绿化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公共绿地、道路绿化中的树木和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居住区绿地中的树木和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单位附属绿地中的树木和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铁路管理范围防护绿地中的树木和绿地,由铁路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防浪林、护堤林及绿地,由水务部门负责;
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和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苗圃、草圃等生产绿地中的树木和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城市绿地和树木,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