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配套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