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在中心城区、南四区和各县(市)的,分别由市、南四区和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