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的安全监督和监测工作,发现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或者水质未达标的,应及时查清原因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因特殊原因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要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饮用水水源水质未达标并已严重影响到居民用水安全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取水单位临时改取其它水源。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