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全县饮用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