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与公布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案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将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法律法规依据等有关材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4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