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批准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大连人大网以及《大连日报》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