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满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终止。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