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条已修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有计划地开展调查研究。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前做好协调工作;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调整等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听取意见。上述协调工作、论证会、听证会等情况,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