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起草。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牵头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部门或者单位。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可以成立由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共同参加的起草小组。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