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八条已修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派员提前介入,了解情况,掌握进度。市人民政府作为提案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责任部门应当主动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