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政府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受理政府采购计划以外的政府采购。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政府采购不得超标准进行采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