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检举和控告的事项经查实且重大的,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