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检举和控告的事项经查实且重大的,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