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供应商。

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是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