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第三十八条有效长期货物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优质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实行合同续期奖励机制。合同续期的提请、期限及评定的具体办法由本条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