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Chapter 5 政府采购合同Article 38In force长期货物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优质长期服务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实行合同续期奖励机制。合同续期的提请、期限及评定的具体办法由本条例实施细则另行规定。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