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适用跟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发布跟标采购公告和被跟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告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二)公告无异议的,采购人可以直接与被跟标项目供应商按照被跟标项目采购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公告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书面通知采购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