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适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的;

(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因采购人过错造成延误的;

(三)适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