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

(二)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质量进行评价;

(三)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资料;

(四)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进行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