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裁决,本级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