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二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本条例所称财务收支是指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