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