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