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