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该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档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