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六章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主要负责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领导责任、主管责任或者直接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