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应当按照本规定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