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中共深圳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三)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五)市本级决算草案;
(六)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七)涉及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九)民政、民族、侨务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授予或者撤销荣誉称号;
(十一)确定市徽、市树、市花;
(十二)缔结友好城市的协议;
(十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